关于印发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科(处)室: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经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根据近几年的运行情况讨论并修改通过,现发给教职工,请按本管理办法精神贯彻执行(原下发文件同时废止)。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2018年11月28日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适应国家和医院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的作用,同时为患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实际困难,特成立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设立互助金,并成立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

二、互助金由教职工和医院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个人(团体)资助或捐赠。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的成立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的和谐发展。

会    员

三、医院在岗的教职工(不含临时用工:人事处解释)和离退休人员均可成为会员。

四、互助金采取自愿出资方式。

五、在岗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出资100元(每年一次性交清)。

㈠  互助金交纳每年由科室统一收齐后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人员,各科室附详细名单并由经办人签字。

㈡  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医院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㈢ 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2005年成立医疗互助金)由参加工作起连续交纳互助金者,可百分百享受互助金额补助;当年参加工作未出资中途再申请出资者、或中途中断出资再参加出资者,其享受互助金额按连续出资次数的比例进行补助。


计算公式为: 累计应交次数-累计停交次数

累计应交次数

㈣  新入职人员入职当年内自交纳互助金后的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当年未交纳互助金者,计算方法同第三款。)

互助金来源和管理

六、互助金来源

㈠  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㈡  医院每年根据个人出资总额的50%拨款;

㈢ 接受社会、个人(团体)的捐助;

㈣  互助金增值和积累。

七、互助金由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管理,专款专用。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七、由工会、纪委、计财处、人事处、保健处、离退休工作处和临床科室等有关负责人组成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医院工会主席担任主任,工会副主席、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

八、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工会基层委员会任期(三至五年),可连任。

九、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职责

㈠  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㈡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医院实际情况,研究修订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㈢  受理会员医疗互助金的申请,并提交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

㈣  掌握互助金收支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㈤  负责互助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并向教职代会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㈥  每年1月底审批患病会员的补助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职工由其家属申请后立即办理;

㈦  特殊情况由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十、医院人事处要及时向互助会管理委员会提供人员变动情况,保健处、财务处要认真审核和计算互助金资助情况。

十一、互助金管理人员要按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原始单据妥善保存。

互助金申请程序

十二、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每年1月向工会提出申请,填报《武汉大学口腔医院职工医疗互助金申请表》,附上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本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由工会审核资助资格、确定缴纳年限、保健处核定患病会员可资助的医疗费金额、财务处计算资助金额,经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审批,上报院主管领导后发放。

互助金补助标准和范围

十三、每年个人自付的医疗费(公费医疗和医保范畴内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4000元后方可享受互助金待遇,补助标准如下:

㈠  4001元至8000元的部分补助10%

㈡  8001元至12000元的部分补助20%

㈢  12001元至16000元的部分补助30%

㈣  16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0%,

㈤个人受资助者最高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全院上缴互助金总额的25%

十四、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㈠  未出资者不能享受互助金;

㈡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㈢  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和购买药品的费用;

㈣  根据武大口腔【2013】78号《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四)条“下列费用由个人自理”的规定中费用不属于“医疗互助金”补助范围。

附     则

十五、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