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如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经过审批,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包括跨学院(系)转专业和学院(系)内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跨学院(系)转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

2.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章转专业基本规则


第六条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3.国防生、艺术类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4.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七年制专业,四、五、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5.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6.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7.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转专业人数控制。

1.学校一般不控制各专业学生转出人数,学院(系)不得限制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2.学院(系)应根据所辖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核定招生人数(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为当年核定大类招生人数)的30%以内;

3.学院(系)应根据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变化制定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十条转专业程序:

1.学校通过本科生院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专业准入标准、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2.学院(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转入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转入计划数;

3.本科生院对学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4.学院(系)到本科生院为转入本学院(系)的学生集中办理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收费与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注册费按《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要求修读的课程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由学生转入学院(系)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学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实施细则,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做好专业宣传,保证教学秩序,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具体情况,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武大教字[2011]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